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第二十二条规定: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成都美高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每年均有委托四川九合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我司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2019年则委托了四川以勒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进行了职业病现状评价。
现将检测报告结果公示如下: